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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【基层说】公安改革,切不可让牺牲奉献的民警感到被抛弃

    发布时间:2019.01.22 阅读:31062 分享

    根源在哪里?

    谁是改革的受益者,谁是改革的受损者?这个问题是公安改革,乃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症结所在。

    从山东省的试点工作看,这次改革的受益者很显然是广大人民警察。但因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复杂,部分人员并未获得改革红利,成了潜在的利益受损者。而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源是有中国特色的编制管理制度。

    简单为组员解释一下我国的编制管理制度,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进行了7次机构改革,始终贯穿其中的重要目标是精简机构和人员。如何有效防止机构和人员的膨胀?最重要的手段便是编制管理。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各个政府机构的“三定”(定编、定岗、定人)方案,来控制、调配机构和人员数量。

    大致说来,政府机构主要有两个机构类型: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。行政部门绝大多数行政人员是公务员;事业单位虽存在编制管理,但地方政府在设置事业单位、招聘事业编人员上具有较大空间。故而,人们通常意义上说的“体制内”工作人员,其实包括公务员和事业编人员——但两者确实存在身份差别。
            回到公安机关,这是一个极其特殊的部门。简单说来,它是一个任务繁重艰巨的“劳动密集型”部门,编制(尤其是公务员编制)和急剧增长的警务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矛盾。几乎所有的地方公安机关都通过“土政策”来解决这一问题:
           一是通过增加事业编制,来充实警力——事业编民警在山东一省即达到2万人!二是通过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警务文员或协警,以此分担一些非执法类的公安工作。而根据我们的调研,各地公安机关的协警普遍多于民警。在山东等地,事业编民警还被授予警衔、在地方公安机关内部可以正常晋升,待遇也相差无几。简言之,事业编民警对“人民警察”的身份认同是极高的。
          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。目前的公安套改试点工作,并未脱离公务员序列,实行公务员级别和警衔制。这意味着,公安套改必须遵守编制管理要求,事实上存在的事业编警察也就不在改革范围内。导致的结果是,改革越有利于民警待遇的提高,越会在客观上造成公安机关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不平等。尤其是对于事业编民警而言,其工作性质和工作强度,乃至业务素养不低于公务员警察,却无法享受改革红利,当然会有不公平感。空间还有么?
    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精神看,山东套改中出现的事业编民警待遇问题,应该是预留了解决空间的。2015年《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》出台之际,公安部有关人员曾指出:
           这次改革,明确提出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。建立人民警察分类管理制度,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实行分类管理,合理确定警官、警员、警务技术职务层次,科学设置职务职数比例,同步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……此外,这次改革还提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,推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。
           换言之,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见里已经考虑到公安部门的特殊性和复杂状况。简单说来,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应该有别于其它公务员。这有两种改革方案:一是脱离公务员序列,单列管理;二是在不突破公务员序列框架的情况下,通过一些体制机制创新来解决公安机关的实际问题。第二种方案虽比较复杂,却是较为稳妥的做法,各地的试点亦是按照第二个方案进行的。
           从改革的方法论角度看,第二种方案是典型的渐进式的、增量式的改革,通过增量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。
           客观地说,山东公安机关的套改试点,并未违背渐进式的、增量式的改革方法论。哪怕是公务员编制的民警获得了利益,事业编制民警及其它警察辅助人员的利益也没有受损。只不过,当前的改革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——最为根本的是,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、美好的生活需要与发展不充分不平衡之间的矛盾。体制内的公务员民警和事业编民警因改革而人为扩大待遇差距,是不容易被理解的。当然,可以合理推论的是,公务员民警的待遇提升,事业编制民警的待遇亦会提升,只是改革有先后而已。
           在这个意义上,改革尤其需要重视基层呼声和探索。这次公安改革涉及面大、深度广,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、一百多项改革措施。这种情况下,必须加强顶层设计,发挥框架意见的指导作用,才能保证改革沿着既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推进,形成改革合力、发挥整体效应。
           但是,中国改革和国家治理实践的重要特点就是,充分重视各个地方的“分级政策试验”。试点是政策试验的载体,通过基层主动探索,再通过上级决策将地方经验“由点到面”推广到全国各地。在这个意义上,公安改革切忌有一鼓作气的想法,而应有鲜明的问题意识,循序渐进解决问题。
           借鉴意义
           山东公安机关在套改试点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,是正常的。首先,既然是试点,就应允许问题出现,问题暴露了才好完善改革方案;其次,试点的意义恰恰在于,为其它地方的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。在这个意义上,我们应该珍惜山东套改试点中的经验和教训,为全国的公安改革提供借鉴。
           第一、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部门性质。公安机关既是一个行政部门,又是执法机关,这导致其部门复杂性较高。仅仅从人员身份看,既有公务员、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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